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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1-03-23 )

  • 时间:2021-04-19 09:25:35
  • 字号:

  沪住建规范〔2021〕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涉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乡村风貌和农房建筑设计水平,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聚焦中央和本市“十四五”规划城乡融合、协调发展目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设计下乡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等有关规定,本市组织建立乡村建筑师名录,引导设计下乡,进一步提升乡村风貌和农房建筑设计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遴选条件

  (一)具有投身乡村建设事业的积极愿望,具有一定的乡村建设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严谨,踏实肯干,能够保证一定的现场工作时间。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包括以下四类人员:具备注册资格的建筑师;不具备注册资格,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建筑设计师;非建筑专业背景,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设计师;高校、科研院所的建筑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

  二、工作内容

  (一)结合本市村镇风貌管控要求,为镇(乡)人民政府编制农户建房通用图集(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

  (二)为选择通用图集的农户提供个性化深化设计服务;

  (三)为农户提供住房新建、改建、修缮等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为村镇提供乡村工匠培训服务;

  (五)为村镇提供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机更新等设计、技术咨询服务;

  (六)参与村庄设计编制工作,落实上位规划要求;

  (七)参与村镇集体建房、人居环境建设、休闲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策划、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由镇(乡)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决定,其中第(一)~(三)项为必选,其他为可选。国家对设计服务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倡导乡村建筑师长期下乡为村镇和农户提供集中式、批量化服务。

  三、遴选程序

  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的乡村建筑师遴选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以下程序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

  (一)推荐

  具体以下三种方式:

  1.具备注册资格的建筑师由所在设计院(须具备建筑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推荐;

  2.不具备注册资格,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建筑设计师,或者非建筑专业背景,但长期从事乡村建设的设计师,其完成设计的乡村项目取得建设单位认可,由所在设计院(须具备建筑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与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学会(协会)联合推荐;

  3.高校、科研院所的建筑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须依托设计院(须具备建筑设计专业乙级及以上或风景园林设计甲级资质),由设计院与所在单位联合推荐。

  (二)审核

  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工作经历、项目业绩等情况。

  (三)培训

  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就有关政策规定、设计导则、工作规范、示范案例等开展专项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进行统一管理。

  四、名录管理

  乡村建筑师名录长期接受遴选推荐,定期进行审核、培训,三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审核。对评定优秀的乡村建筑师将直接延续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乡村建筑师名录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一人一档、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相关细则及监督管理措施将另行发布。

  五、名录使用

  依据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和有关规定,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乡村建筑师名录中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本区乡村建筑师名单供镇(乡)人民政府选择。具体操作细则可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研究制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乡村建筑师及其单位,并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乡村建筑师为村镇和农户服务的费用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乡村建筑师参与村镇集体建房、人居环境建设、休闲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策划、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配套措施

  (一)对长期服务乡村建设、取得突出业绩的乡村建筑师,其乡村建设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具有注册资格的乡村建筑师凭有效的服务合同可抵扣相应注册期内一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三)本市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时,对积极选派乡村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下乡服务的设计院给予倾斜;

  (四)镇(乡)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的成效作为创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的重要考虑因素;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组织优秀的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优秀的乡村建筑师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七、组织领导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乡村建筑师名录工作的统筹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

  (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乡村建筑师名录在本辖区内的使用落地,负责对镇(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积极引导和帮助镇(乡)人民政府用实用好乡村建筑师。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是乡村建筑师名录使用的实施主体,应结合辖区项目实际,认真选好用好乡村建筑师,充分发挥乡村建筑师的作用,助力村民建房和乡村建设项目水平的提高。

  八、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相关稿件 《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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