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用户登录
欢迎来到 城乡建设法制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城建资讯

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长效管理

  • 时间:2021-03-15 16:59:42
  • 字号: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售并举”住房新体制,各地积极推进,取得良好效果。但也出现部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哄抬租赁价格、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甚至卷款跑路现象,住房租赁市场存在市场供求不匹配、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较低及专业化水平不足、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市场发展亟待规范提高。

  为此,民建中央建议:扩大住房租赁市场供给,激励多主体房源供给。从供给侧加大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租赁住房力度,鼓励存量房转租赁房。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的住房制度。

  设置行业准入门槛,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健全房屋租赁法规,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的市场主体必须在完成注册登记后,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纳入行业监管范围。严格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依托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强化对长租公寓的房源的总备案,以及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托管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实施网签备案管理。

  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推行风险保证金与租金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协调银行、市场、房地产、公安机关等多方信息,建立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行红黑名单分类与公示制度,逐步实现纳入统一信用平台共同管理。二是对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条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入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的审核监管,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财务监管。对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监管“租金贷”,借鉴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行“租金贷”登记制度。对以代理、托管方式出租住房的“二房东”经营模式的租赁企业、长租公寓实施租金监管制度,设立专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由托管银行对租金进行监控,并按比例冻结部分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三是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保障承租人应有权益。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乡建设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宝珍品商贸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乡建设法制网 cxjsfa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