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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1-03-15 11: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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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建函〔2020〕19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详见附件1)关于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定依据
依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评估认定工作。
二、申报范围
全省设市城市。
三、评估认定程序
城市自评→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评估认定→综合评审→公示→通报认定结果。
四、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须满足条件为: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开展自评估工作,且自评估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
五、时间安排
(一)城市自评。2020年6-7月,为本年度省级节水城市自评估阶段,请各城市人民政府(鸡西市、双鸭山市除外)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结合当地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自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的规定,鸡西市、双鸭山市作为我省地级缺水城市必须开展评估认定工作。
(二)申报预审。请拟申请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中“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形成申请开展省级节水型城市材料,并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于2020年8月中下旬组织开展预审工作。预审通过标准为85分。
(三)现场评估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于2020年9月上中旬组织开展对通过预审城市的现场评估认定工作。现场评估认定工作参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中“现场考核”内容开展。
(四)综合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于2020年9月下旬组织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审定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认定城市名单。
(五)公示和通报认定结果。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名单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门正式通报名单。
六、其他要求
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时将此通知转发所辖县级城市,积极组织推进市本级及所限县级城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请各城市抓紧确定当地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并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盖有牵头单位公章的《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2)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晓、王遥、赵宪章
联系电话:0451-53670239
电子邮箱:cjc53670239@163.com
省发改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姜宏超、张墨
联系电话:0451-82627716,82632143
电子邮箱:jieyueban635@163.com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2.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联系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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